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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尴尬

2004-9-27 9:34  【 】【打印】【我要纠错
    6月5日,郑百文的原独立董事——郑州大学陆家豪副教授收到了一封特殊的特快专递,这是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寄给他的中国证监会的答辩状,这也意味着,中国证券史上首例独立董事状告证监会的案件将在近期开庭。

    1998年,郑百文巨亏。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郑百文的违法事实和对相关人员的处理。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董事长李福乾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陆家豪等11名董事负有直接责任,对陆家豪等10名董事处以10万元罚款。

    而陆家豪却对这10万元罚款大呼冤枉。郑百文东窗事发后,陆家豪才知道郑百文的违法违纪问题大多是由公司董事长李福乾和副董事长卢一德暗中操办。他说:“我只是个”花瓶董事“,不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况且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各种报表出具的都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试问:在当时的请况下,我怎能否定一切?”

    2002年5月12日,他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中国证监会,要求撤销中国证监会对郑百文董事陆家豪处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在上缴了3150元诉讼费之后,这位已逾古稀之年的老人表示,由于经济能力并不宽裕,他并没有聘请律师,他这个“花瓶董事”将亲自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10万元的重罚对于一个每月只有1500元工资的老人来说,确实有点儿残酷。于是,他采取了与中国证监会对簿公堂的方式。不论官司谁赢谁输,独立董事上告证监会这个由头就足以使我们把目光再次聚焦到独立董事——这个中国证券市场新生事物的身上。

    无可否认的是,始于西方的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其好的一面,但是,“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英美国家“一元制”(或称单轨制)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在我国公司结构类似“二元制”的体制下,独立董事的位置实际上很“尴尬”。

    相比美国独立董事所拥有的控制企业的权力,我国的独立董事更多的只是一种摆设。在由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来确定独立董事的前提下,“人情董事”、“花瓶董事”、“挂名董事”更是不可避免。现在看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绝大多数都是由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提名并支付薪水的,“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无从谈起。

    另外,在我国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陆家豪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作为一名大学教师,他无从知道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暗地里做了多少勾当。在担任了教学任务和大量社会工作的同时,陆家豪也根本没有时间去参加郑百文的董事会。即使去参加了董事会,他也不可能对经过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的报表表达不同的意见。

    2001年新的年报准则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对年报的真实性负责任。那么,独立董事究竟要负的是什么责任,是比普通董事大呢,还是比普通董事小?这其实是独立董事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在越来越多的社会名流担任独立董事的时候,在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班的时候,我们必须从陆家豪的例子看出,独立董事在风光无限的一面后,仍然隐藏着风险极大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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